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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集体决定”急需“约法三章”

1998-11-2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新近不断曝光的打击走私、骗税等一系列经济大案,令人触目惊心的是,“不法分子”的身份要么身处执法部门,要么身居党政要职,他们上演的已经是具有明显行业性甚至地域性的违法闹剧。

1995年2月至9月间,广东省惠东县委书记李锡鹏先后3次在召集有关部门领导研究打击走私问题时提出,要对走私“三类商品”罚款放行,并确定了罚款标准,部署有关职能部门执行,县长李彬南对此表示同意。就因为这个“决定”,该县共“罚款放行”运载走私货物的车辆达1.6万辆,货物价值约4.4亿元,收取罚款和“手续费”4600余万元,而给国家造成关税约2.9亿元的巨大损失。

今年6月11日,湖南省邵阳市委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法委、检察院、公安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开会。会上决定利用全省统一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车辆的机会,对进口汽车实施处罚入户,罚没收入直接进入市财政,并规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此做法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。于是,该市仅今年就违法给839台走私小汽车办理了牌证。

值得深思的是,邵阳市几乎所有要害部门召开会议,集体研究的竟是一件“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”的事情!难怪有人说:“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,明知违法而不反对,说明有些人对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听之任之已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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